外国语学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
评定实施细则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《东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精神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且为保证国家奖学金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择优的原则评定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本细则适用于东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全日制研究生,委托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奖学金。
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:
组 长: 孙莉玲
副组长: 袁晓宁 汤顶华
成 员: 朱丽田 朱善华 刘须明 刘克华
吴 婵 (按姓氏笔画排序)
秘 书: 葛培玲
第三条 名额及奖励标准:
根据学校下达名额,我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4人。不同专业、不同类别硕士研究生的名额分配,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实际报名情况确定。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一次,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。
第四条 参评对象及申请条件:
一.参评对象
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,凡在《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正式学籍、完成注册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。外国语学院参评对象为二、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。
二.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2. 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。
3. 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。
4. 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,成绩优良,其中硕士生的学位课规格化成绩位于本专业本年级前15%。参加中期考核者必须考核通过。科研成果显著。
5.无任何考试作弊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违法违纪受处分纪录。
三.破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1.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,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
2.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。硕士生在SCI、SSCI、A &HCI源刊上正式发表论文(申请者为第一作者)或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(含自然科学/技术发明/科技进步)。
3. 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,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(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)获得一等奖的第1获奖人,获得特等奖的第1和第2获奖人。
四.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,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。
第五条 评分细则
一. 评分方法
排名成绩=学位课程规格化平均成绩+各项加分因素(见以下加分因素)
二. 加分因素
1. 学术论文加分
1.1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外语类、外国文学类CSSCI来源期刊上以“东南大学”名义发表1篇论文(含录用通知),每篇加15分;
1.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教育类、人文社科类CSSCI来源期刊上或外语类、外国文学类核心期刊上以“东南大学”名义发表1篇论文(含录用通知),每篇加10分;
1.3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人文社科类核心期刊上或外语类、外国文学类一般期刊上以“东南大学”名义发表1篇论文(含录用通知),每篇加5分;
1.4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人文社科类一般期刊、学报增刊、校庆论文集、江苏外语教学与研究、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各类论文集上以“东南大学”名义发表1篇论文(含录用通知),每篇加0.5分,优秀论文加1分,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;
1.5 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各类期刊上以“东南大学”名义发表1篇论文(含录用通知),每篇加第一作者加分的1/3;
1.6 参加导师校级及以上课题的硕士研究生,前三名同学加1分。
2. 学科竞赛加分
2.1 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、综合竞赛中,获一等奖者加8分,获二等奖者加5分,获三等奖者加3分;
2.2 在校级学科竞赛、综合竞赛中,获一等奖者加2分,获二等奖者加1分;
3.文明建设加分
3.1 担任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满一年,且表现优异者加1分;
3.2 在上一学年期间获得校级 “优秀共产党员”、 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 、“优秀共青团干”等称号者每项加0.5分。获得省级 “优秀共产党员”、 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 、“优秀共青团干”等称号者每项加2分;
3.3 其他各类荣誉称号加分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;
3.4 本类别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。
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
一.12月7日召开动员大会,公布申报细则;
二.报名时间:12月9日(周日)上午9:00—12:00;
报名地点:图书馆北楼四楼434房间
报名时需递交各项加分证明材料;
三.12月10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;
四.12月11日至12月17日在院内公示;
五.12月17日下午报研究生院审批。
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学金的发放:
一.学术行为不端者;
二.受到党纪校纪处分者;
三.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以及休学、退学者;
四.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。
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作为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诉委员会。
联系人:刘思明。
第十条 本细则从2010级研究生开始试行。